| 预期违约的法律责任 姚明杰
案情简介: 面粉公司与粮管所于2004年3月在粮食交易物流市场签订小麦交易合同一份,约定由面粉公司购买粮管所3号库小麦700吨,每吨单价1522元,交货时间为2004年3月18日至6月18日。合同还对付款、运输等事项作了约定。 2004年3月23日面粉公司通过物流市场交易部向粮管所发出首批400吨小麦的发货通知,粮管所收到发货通知后却不予发货。经了解,粮管所3号库小麦在合同签订前已全部处理完毕,该库根本无货可供,粮管所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。面粉公司遂于4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小麦交易合同并赔偿粮管所的经济损失。 律师观点: 一:粮管所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,面粉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面粉公司通过粮食交易物流市场,按照市场交易规则,经过竞价中标,与粮管所签订了小麦交易合同一份。合同签订后,面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交易市场的规定,交纳了保证金和首批400吨小麦货款,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。而粮管所在收到物流市场首批交货400吨的发货通知后,没有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。经法庭调查取证,该合同所涉及的3号库小麦,早在合同签订之前,粮管所已将该库小麦处理完毕,根本不可能履行交货义务。很显然,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,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,粮管所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。基于此,粮管所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94条第2款的规定“在履行期限届满前,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,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”,故面粉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。 同时,该小麦交易合同是分批交货的合同,由于第一批占合同标的额的大部分小麦不能交付,加之市场行情的变化,小麦价格猛涨,剩余部分的小麦交付,已不能实现面粉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。《合同法》第166条规定“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,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,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。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,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,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。”依据该规定,虽然合同未到最后的交货期限,面粉公司同样有权解除合同。 二:粮管所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107条、108条的规定,构成预期违约的,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。按照合同约定及《小麦交易会竞价销售办法》第32条和《物流市场交易规则》第39条的规定,粮管所应承担不能发货部分的违约损失32000元。 法院判决: 1.解除双方的小麦交易合同 2.粮管所赔偿面粉公司损失32000元 3.诉讼费由粮管所承担 |